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提升入驻基地的企业质量,服务基地企业,促进基地科技企业良好运营和快速发展,制定沈阳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驻基地企业申请流程和条件
第二条科技企业入驻基地流程:
(一) 申请入驻基地的项目、机构或企业需提交项目情况介绍等材料。
(二)由基地综合部及基地管理部评估、审查,组织创业专家评审。
(三)基地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人事劳动合
同等手续。
(四)持注册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到基地管理部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三条科技企业入驻基地条件:
(一)入驻基地项目、企业或机构需要符合沈阳工业大学学科特点和基地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具有孵化潜力,能孵化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企业。
(二)入驻基地企业拥有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业务或从事高新技术服务行业,拥有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商品化能力。
(三)符合现代企业运营和管理方式,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资金。
(四)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已注册企业申请入驻基地需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实缴不超过500万,申请经营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和主动性,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入驻基地。
(七)入驻基地项目或企业应当为无污染、无噪音,非简单机加类企业。
第三章 基地政策及服务
第四条根据审查科研项目或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情况,实行免收用房租金,免收水电费政策,以技术合作、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形式,以不高于30%股份入股科技企业,并三年内不提取股金及分红。
第五条对参股的企业,帮助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科研资助款项,免收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费。
第六条基地企业科技用房费用实行预交制,并实行差异化管理,租房费用与企业整体研发能力和产品科技水平相关:
(1)对于通过基地的协助获得政府科技专项经费的企业,将全额或按比例返还租房费用,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增值服务;
(2)对于企业研发能力较弱,产品科技含量较低的,将提高租房费用标准,并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对于沈阳工业大学教师创办企业入园租金按90%计算。
第七条基地通过网站、官方微信平台等现代方式帮助推广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人才招聘、知识产权、公共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第八条对于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在未注册公司前,可以进入创业基地进行实训和实践;进入注册企业阶段,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租金减半的减免优惠,并免收水电费,同时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基地为入驻基地企业建设公共平台,购置公共设备,入驻基地企业可申请使用平台及设备。
第四章 基地企业职责
第十条基地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设立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基地企业应遵守基地企业年报制度,每年度向基地提交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统计表等材料,由基地综合部及基地管理部根据基地入驻基地企业评定标准,考核企业经营状况,报基地领导审核决定企业继续孵化、淘汰或毕业。
第十二条基地企业的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具有获得政府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能力,并积极配合基地申报各级部门的资金。
第五章 企业退出规则
第十三条对于入驻基地企业原则上入驻基地孵化期为三年,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企业继续孵化、毕业或者淘汰。
第十四条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研发和市场化相对需要时间较长的科技项目或企业,给予适当延长两年在园时间。
第十五条对于连续两年没有明显创新,主要依靠简单加工为主营业务的,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值较低的,职工技能水平较低的等不符合基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对于能够独立运营,管理完善,具有一定竞争实力,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独立的研发能力,产值达到千万的企业,孵化期满三年予以毕业。
第十七条对于具有股份的毕业企业,经由协商,毕业后撤出股份提取股金分红或者继续帮助进行资本运作,进入资本市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沈阳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制定,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由沈阳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