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种子资金建设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孵化器建设实际,特设立“孵化器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200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5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设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 项目部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项目部,具体负责:
(一)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指定孵化器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评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评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孵化器评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入驻企业或项目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温州市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市场竞争力和明确的市场前景;
(二)企业或项目团队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