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学校内的优势和资源,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实践动手能力,支持和促进沈阳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更好的产、学研之间实现对接,推进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建立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在校校党委ihe行政的领导下,由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创业基地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创新务实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以“服务学生、贡献社会、惟才是举、携手共进”为理念,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沈阳工业大
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研究生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立创业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处负责人以及专家团队组成。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成员由管委会进行聘任。
管委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领导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如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
(三)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创业基地企业,企业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科技、创业、就业等有关单位的关系。
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在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创业项目评审工作;
(二)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立项审核、论证;
(三)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及报送推荐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基地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驻条件。
(一)具有完整创业计划,启动资金和创业团队,并通过创
业基地审核的,准备营业的企业;
(二)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在校学习的学生,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接受创业基地的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入驻创业基地申请;
2.商业计划书;
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4.企业章程;
5.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7.企业委托,代办相关手续,需提供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基地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创业基地管委会审批;
(五)签署入驻创业基地协议;
(六)企业入驻创业基地。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基地对批准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七条 入驻企业的管理。
(一)爱护基地内财产、设备及资源;
(二)本场所专门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孵化,不得移做它用,不得转借他人,新增项目需报批备案;
(三)本场地为公共场所,禁止高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四)严格遵守安全条例,注意防火,注意用电安全;
(五)凡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创业基地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直至清除出创业基地;
第八条 创业基地对实体企业进行一下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创业基地签定正式的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入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创业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企业,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入驻资格或中止入驻协议。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企业每季度、每年须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年度、季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每季度末报管委会办公室、“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管委会办公室。对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不报、推进企业活动的,恢复其创业计划的执行;
(四)管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入驻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第五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九条 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第十条 创业基地认定实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对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五)有转租行为。
(六)其它须退出创业基地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业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基地和入驻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创业基地和入驻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基地管委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企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创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